

货车侧挡板脱落致人死亡
司法鉴定为设计制造缺陷,法院判决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通讯员杨东旭 崔佩玉
近日,海门法院将某汽车制造企业110万元赔偿款交付被侵权人亲属,一起车辆设计缺陷致人死亡的赔偿纠纷得以完结。
2024年5月,某货车驾驶员驾驶新购买三个月的仓栅式货车,装载货物至工厂卸货。在驾驶员下车开启货车侧板时,侧板脱焊脱落,跌落的货物将驾驶员压在底部,最终导致驾驶员死亡。驾驶员近亲属将该仓栅式货车的制造商、销售商诉至海门法院,要求被告连带赔偿损失140余万元。
海门法院受理该案后,原、被告对案涉货车侧板脱焊脱落原因各执一词。原告认为是被告制造、销售的车辆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造成事故发生,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是原告违规改造、超载、开启侧板时因过失未关注车辆涨厢状态导致不幸发生,被告车辆不存在设计或者制造缺陷。承办法官主持双方对案涉货车进行了封存取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案涉货车设计是否存在缺陷、侧板脱焊原因、是否存在改装进行了技术鉴定。经鉴定,驾驶员未对案涉车辆进行改装,该货车的顶棚杆结构不符合国家标准,案涉半挂车边梁与立柱固定盒之间的角焊缝质量不符合汽车行业标准,半挂车边梁与立柱固定盒之间的角焊缝质量问题是焊缝脱焊的重要原因。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制造商设计及制造缺陷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由汽车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汽车销售商销售过程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驾驶员对运输货物超载、运输过程中顶棚杆脱落、车厢发生涨厢开启侧门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注意义务,故应酌情减轻被告车辆制造公司的侵权责任。判决某汽车制造商承担原告全部损失70%的赔偿责任,共计110余万元。
后汽车制造商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为减少当事人讼累,海门法院联系汽车制造商将赔偿款支付至该案案款账户,并转付给驾驶员亲属。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被侵权人有权选择求偿对象,而不能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该案货车存在设计及制造缺陷,系造成侧板脱焊的主要原因,可以认定存在质量缺陷,故该院判决汽车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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