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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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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要闻
2023年10月09日

限期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决定书

本文字数:465

海门市远东置业有限公司:

经查, 远东大厦系你公司开发建设,总面积为13326.69平方米,《产权登记证明单》的出具时间为2005年1月19日。经我局核算,你公司开发的远东大厦项目应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计人民币533067.6元。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通过海门日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限期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催告书》,你公司未在催告书告知的期限内缴纳。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海政办发〔2003〕66号第十条的规定,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维修资金533067.6元及逾期利息补缴至南通市海门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专户(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开户账户:3206250391010000122868)。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依法采用公告送达,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限期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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