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要闻
2023年10月07日
公 告
本文字数:16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凡在2023年9月30日前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扣留的车辆(含三轮机动车)及已结案的事故车辆,在此公告日起三个月内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理,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10月7日
◎ 南通市海门区融媒体中心(海门日报社、南通市海门区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
南京路特软件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文字、图片、视频版权归属发布媒体
南京路特软件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文字、图片、视频版权归属发布媒体
苏公网安备32068402000011号 备案/许可证号: 苏ICP备2022036442号-1